一诊所乔迁被罚七万余元,只因没做这件事

新闻资讯   2023-07-12 13:23   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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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杏e生



乔迁本是喜事,

但,这家诊所的搬迁着实有点任性

终是得不偿失!

究竟怎么回事

往下看

……


近期,温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城区A路×号的张某某妇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诊所治疗室内查及妇科臭氧治疗仪1台,药房内查及双唑泰栓、氟康唑胶囊等药品若干盒,但该诊所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诊所经营者张某某展开询问调查,原来张某某曾在鹿城区B路×号开办“张某某妇科诊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房租到期,于2022年9月10日起将诊所搬迁至现地址,但未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地址变更,就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了。张某某自以为持有一本许可证就可以随意搬迁诊所。殊不知,自己的上述行为已跨越法律红线


处罚结果


张某某妇科诊所未经批准在鹿城区A路×号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017元、妇科臭氧治疗仪1台,罚款78102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链 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提醒


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需在医疗机构明显处所悬挂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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