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杏e生
乔迁本是喜事,
但,这家诊所的搬迁着实有点任性,
终是得不偿失!
究竟怎么回事
往下看
……
近期,温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城区A路×号的张某某妇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诊所治疗室内查及妇科臭氧治疗仪1台,药房内查及双唑泰栓、氟康唑胶囊等药品若干盒,但该诊所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诊所经营者张某某展开询问调查,原来张某某曾在鹿城区B路×号开办“张某某妇科诊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房租到期,于2022年9月10日起将诊所搬迁至现地址,但未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地址变更,就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了。张某某自以为持有一本许可证就可以随意搬迁诊所。殊不知,自己的上述行为已跨越法律红线!
张某某妇科诊所未经批准在鹿城区A路×号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017元、妇科臭氧治疗仪1台,罚款78102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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