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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作废。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方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无论当月或者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数电票试点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开具红字发票。
答:有以下两种情况:
☑ 情况一: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录入确认即开票,销售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字发票操作。
☑ 情况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售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字发票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
答:有,若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确认单作废。
答: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红冲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答:若原蓝字发票为数电票时,红字发票应当使用数电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时,红字发票可使用数电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
答: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红冲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红冲;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
注意:该情况中,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红冲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红冲,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份(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答: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抵扣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的发票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发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是否追回发票按照原规定执行。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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