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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份征期截止到17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几项重大事项:
1、定了!7月大征期延长!
税局明确:7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7月17日。
小编提醒:本月是大征期,按季、按月都要申报!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2、注意!个税汇算后这件事必须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主要有哪些资料需要留存?三哥进行了梳理,财务请转发给全体员工!
1. 子女教育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 继续教育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 住房贷款信息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 住房租金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 赡养老人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6. 婴幼儿照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7. 大病医疗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3、有变!7月申报期马上要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
企业享受研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将在原有两个享受时点(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详细内容点这里阅读:新政!两部门发文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注意: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如何填报申报表
1. 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政策越来越细化,实操性也越来越强,企业尽早享受优惠,也不多缴冤枉税。这样挺好,以前还不能享受的前面的季度可能导致预缴过多,企业压力一大,就会去想着钻点空子少交点,现在企业财务就完全每个季度把账做清楚,把税报清楚就好了,不用想那些有的没的了,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也是降低了心理压力。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均未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第四季度不可以享受了,可以等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若企业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享受了研发加计扣除,因企税报表的金额是累计数据,所以第四季度申报时,会自动带出之前填写的加计扣除金额,但第四季度主表的第7行无法再选择加计扣除优惠啦。
4、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等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变化,不同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呢?
下面就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手把手教您填写(只需填写标黄栏次数据,其它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四: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情形五:差额扣除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多地官宣!原勾选平台停用
自4月底开始,抵扣勾选不需要再登录其他平台,电子税务局一体化解决。
6、7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1.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2. 全国范围内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小编提醒:最近各项财税政策频出,税收征管环境不断变换,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财税方面的学习,持续更新财税知识,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抓住机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江苏税务、财加教育、财税刘三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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