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人员对外兼职及双聘,涉及到的人事法律风险与知识产权问题

新闻资讯   2023-07-19 18:31   130   0  



随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普遍,高效科研人员越来越多地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兼职、双聘、离岗创业。本文梳理总结高校科研人员对外兼职及双聘中会涉及到的人事法律风险与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以供参考。


文|张剑豪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 1 -
存在的问题

当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普遍,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兼职、双聘、离岗创业逐渐成为当前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专家教授采取的方式,许多博导、杰青一边在高校院所挂职、保留人事关系和职位职务,一边在外真正开公司成为“老板”,由此衍生出两个法律问题:
1. 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外兼职、创业是否合规。
2. 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外兼职、创业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
当前,高校科研人员对外兼职、离岗创业的规定汇总:

序号
文件名称
相关规定
鼓励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12.24修订)
 
第60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8.29修订)
第27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9.1修订)
第37条第3款: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第二条“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第(七)项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5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6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7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
8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第二条第(七)项“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规定: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11
《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的通知》(国科办政〔2022〕5号)
二十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14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第27条: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限制性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 (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中科院关于教职人员、科研人员兼职规定
15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6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3]164号)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及学会理事、学术期刊编委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对担任所级领导及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允许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同样,也不允许各研究所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除非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
六、我院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做到:
1.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兼职的关系,首先保证完成创新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与合作单位签定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单位职权的事项。
3.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在兼职过程中,不得侵犯研究所、合作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4.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应如实报研究所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
第四条: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下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
第五条: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六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8
《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
第二条:离岗创业是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具体措施,申请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第三条:现主持国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第四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人员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离岗创业计划;
(二)人事管理、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19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
第三十九条:院属事业单位所聘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所聘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院属事业单位应对所聘人员的兼职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兼职。所聘人员擅自兼职的,所在单位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可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本单位、兼职单位与个人应当对兼职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当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作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汇总:

序号
事项
相关规定
1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法务总结:自行投资方式,技术转让方式,技术许可方式,合作开发方式,技术入股作价投资方式。)
 
【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高校院所转移科技成果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技术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科院院属单位对外科技合作的方式】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  院属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要签订科技合作或委托开发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院属单位应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
《中国科学院对外科技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第七条   合作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合作宗旨、合作内容、合作机制、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中国科学院对外科技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第十条   合作协议分为战略合作协议和专项合作协议。(一)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事关我院长期战略发展,合作内容广泛、合作关系层次高的协议。
(二)专项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主要为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合作、设施或园区建设、成果转化等某一特定事项的协议。
2
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
 
(法务总结: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协议定价、交易所挂牌、拍卖)
【科技成果价格确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4.确定成果交易价格。高校依法以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高校依据教技〔2016〕3号文精神,要积极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中科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定价方式】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依法依规办理。
3
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
 
(法务总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优先;合作开发/转化,合作各方共有;委托开发,谁发明归谁。)
【合作转化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权益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权益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的成果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科院对外科技合作科技成果的归属】
 
《中国科学院对外科技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合作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实物资产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置。
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由合作各方承担保密义务。


- 2 -
法律分析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开放了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的路径,对专利权属也做了法律规定,但是涉及到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发放、兼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现实而且复杂的问题,依然需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单位三方进行明确,有赖于三方的意思自治。
上市公司中如果股东、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教职工兼职,监管机构往往会对兼职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情况比较关注,甚至发询问函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解释、整改。
典型案例一:
上海瀚讯(300762)在上市时,监管部门就发函要求披露卜智勇、琚诚等 6 人分别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与发行人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领薪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海瀚讯采取的措施是,由上海瀚讯、兼职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上海微系统所签署《三方工作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兼职人员作为微系统所在职人员,在上海瀚讯任职。除微系统所为其保留发放基本工资外,上海瀚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为其发放绩效津贴,微系统所和上海瀚讯分别负责代缴各自发放部分的个税。
此外,微系统所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科研人员投资上海瀚讯及在上海瀚讯任职的行为符合中科院及微系统所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离岗创业,未违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关于保留人事关系不超过 3 年的原则性规定。卜智勇等科研人员在上海瀚讯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规定的要求。
典型案例二:
国瓷材料(300285)重组时,监管部门提到:“司文捷持有标的公司 16.51%股权,担任标的公司首席科学家职务,同时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请你公司补充说明:(1)司文捷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合规性;(2)司文捷是否与清华大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等是否存在瑕疵及纠纷。”
国瓷材料采取的措施是,请求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司文捷投资及兼职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司文捷在学院任教期间,不属于本校的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亦未担任本校其他行政职务;司文捷在学院工作期间工作尽职,完成了学院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历年考核均合格。
2009年12月9日深圳市爱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创有限”)与清华大学材料系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为协助建立爱尔创生物材料研发中心,清华大学委派兼职研究人员,前往委托方研发中心工作,包括委派司文捷副教授任研发中心首席科学家。司文捷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或学院相关规定利用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深圳爱尔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谋求利益行为。”
典型案例三: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理工导航”)于2022年2月申请科创板上市,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人在北京理工大学任职,2人已离岗创业。针对监管机构问询的兼职以及离岗创业情况,北京理工大学分别出具了《北京理工大学关于汪渤等7人投资、兼职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对在公司的兼职、任职和投资情形予以确认;以及出具《北京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协议》,对离岗创业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计划作出承诺。
典型案例四:
寒武纪(688256)2020年申请科创板上市时,报告期内尚有27名中科院计算所智能处理器中心员工在发行人处兼职,主要在公司担任工程师,从事研发相关工作。
对此,中科院计算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上述科技人员在寒武纪兼职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科院的相关规定。此外,就中科院计算所在职人员在寒武纪或其下属公司处兼职事项,该等兼职人员均与中科院计算所签订《计算所工作人员兼职协议》,并对该等人员的兼职单位以及该等人员兼职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因此,基于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我们总结出如下合规方案:
(一)方案一——三方协议
即: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研人员、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二)方案二——两方协议+情况说明
1. 由科研人员与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署《专家顾问聘用协议》,针对兼职期间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智力成果(以下统称为:工作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科研人员(乙方)同意,科研人员在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甲方)兼职担任科学顾问期间,专为甲方提供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划、工程化实施方案等工作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工作成果,用于申请权利保护和生产经营;乙方将尽可能地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由甲方自行办理、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或者,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与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针对项目合作、人员兼职、工作成员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1)针对人员兼职:院所安排科研人员、知名教授等到乙方兼职并提供技术支持。
(2)针对知识产权:本协议签署时,各方己有的知识产权归各方所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产 品、专利、科技支持、知识产权等所有的研究成果、研究技术归双方共同所有。
2. 由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针对科研人员对外兼职行为:
a. 兼职的科研人员不属于高校院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不属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兼职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
b. 兼职的科研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已经本单位同意并履行了本单位相关的审批、备案程序。
c. 科研人员于在外兼职期间遵守本单位关于人事管理、在职人员在外兼职及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2)针对工作成果归属问题:
本单位确认,科研人员在兼职期间的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其在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专利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利用本单位/中科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兼职企业/创业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谋求利益行为。也不存在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情形。
作者简介:

张剑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业务研究会委员,执业多年以来,在公司业务(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合规治理)、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影视娱乐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电话:15901557820
微信:zhangjh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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