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蒋大兴:《公司裁判解散的问题和思路一一从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载王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年版,第401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112-113页.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及七十八条已详细规定了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112-113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8 号评析》,第30页.
[9]《“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8 号评析》,第28页.
[10]参见李建伟:《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 4 期,第 125 页.
[11]上海一中法院-公司司法解散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详细网址:http://spjf.a-court.gov.cn:8082/yzylacp/lacpView?doc_id=3509007,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 6月30日.
[1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详细网址: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712/20/2055045_3857112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