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储户、400多亿存款,能被一个人卷走?这种事情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匪夷所思。400多亿的人民币,怎么换成了美金?没人知道,这些钱通过什么渠道转走?没人知道。
当然肯定有人知道,但是他们不想说。
而那个拥有塞浦路斯国籍的吕奕,河南新财富集团的实际掌控人,整个骗局幕后的黑手,也跑到了美国,然后就人间蒸发了吗?
据公开信息显示,今年2月,吕奕曾协助调查银监会蔡鄂生受贿案,进去了几个月,出来后他就跑到了美国。怎么就这么随便?
更深一步想,为什么那么多贪官和犯罪分子一出事就往美国跑?红色通缉令都管不了他们吗?
关键是,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完全是美国自己的事情。
1999年厦门远华案主角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因为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
所以中国有关方面在争取赖昌星遣返上耗时12年之久。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只要符合条件,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作为世界上同别国签署引渡条约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却至今未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没有引渡条约就无法将逃犯引渡回国,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我国跨国追逃的难度。逃往国外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抓住了中美引渡条约缺位这一点,纷纷把美国当成自己外逃、隐匿的理想国。
对于藏身美国等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的犯罪分子,我国大多采取劝返、遣返等方式使这些逃犯回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与引渡相比,这些方式的成本较高、效率也比较低。
2004年4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遣返,被认为是中美两国之间引渡合作成功开展的案例,但实际上美国对余振东适用的是遣返而不是引渡。
由于中美两国之间并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面对中国的引渡请求,美国相关部门无法启动引渡程序,但是根据中国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美国的司法机关认为余振东涉嫌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涉嫌洗钱以及涉嫌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等。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
“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在美国的法律规定中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而美国的移民法中有“外国人被判决犯有严重罪行,将一律驱逐出境”的有关规定。
因此,余振东被美国的执法机关逮捕,并且其在美国受到的刑事指控均有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境的法律后果。而在接受司法审判期间,余振东也明确要求将中国作为他遣返的目的地,据此,美国的执法机关将余振东遣返至中国。余振东成为第一个经过美国国内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并遣返回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
而美国遣返余振东,也是有条件的,因为美国是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和“洗钱”这三个罪名对余振东判处了144个月的监禁,因此需要中国承诺免除对他的死刑处置并且审判机关对其判处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
这是因为在这次“遣返”的过程中,美国也套用了在引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
对于引渡合作进行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按照引渡合作的两个对象国的法律,不仅仅是达到均为犯罪行为的标准,还必须是“可罚”的犯罪行为。
例如《美国和日本引渡条约》第3条: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有理由怀疑被追捕的人确实犯了据以要求引渡之罪,或者被追捕的人是已由请求国的某个法庭定罪的人,才准予引渡。
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相应地,在引渡领域,两个国家之间在签署引渡条约时,也普遍将死刑不引渡原则明文规定在条约的内容中。
所以虽然英国和美国之间有引渡条约,但是美国想引渡阿桑奇也遇到了障碍。
伦敦地方法院的法官虽然拒绝了阿桑奇律师团队关于美国的指控带有政治动机,会受到不公正审判的辩护,但套用的死刑不引渡的原则,认为阿桑奇心理状态不好,引渡到美国会寻短见。虽然美方会想尽办法不让阿桑奇寻短见,但是凭借阿桑奇的“智力和决心”,寻死不是难事。
死刑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
是在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中公认的两个原则,也是阻碍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两个重要障碍。
目前,我国已经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而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中仅有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几个国家,还有100多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协议,其中就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犯罪分子外逃比较集中的几个国家。
以签署引渡条约的方式,建立机制化、法律化和常态化的惩罚机制,直接断绝掉贪官外逃的念想,当然好。而建立引渡合作关系的基础,就是对相互之间法律制度的信任,缺乏这种信任,就难以建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
中美未来有没有可能签署一份引渡条约?
美国国务院给出的前提是,从美国引渡到别国的人须受到公正审判,不受到酷刑或其他方式虐待,另外必须承诺引渡本国国民,否则美方不考虑就引渡条约进行谈判。
承诺引渡本国国民,就是如果美国认为你国国民犯罪,并且此种犯罪在你国法律体系内也是可罚的,就必须同意引渡。
湄公河惨案中泰国政府以“本国国民不引渡”为由,拒绝将涉案的9名泰国籍缉毒军人引渡到中国,这意味着中国政府无法介入对9名泰国籍军人的刑事追诉、审判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从而无法将他们绳之以法。
作为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规定:“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对以糯康为首的武装贩毒分子的引渡,则进展较为顺利。2012年4月25日湄公河案主犯糯康在老挝落网,在中方的强烈要求和中老缅泰的积极配合之下,仅15天之后,中老警方即根据中国与老挝2002年签订的《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完成了对糯康等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仪式。
而糯康的国籍国是缅甸。
和泰国一样,中国也是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的。《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规定,“在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即不予引渡。”
所以在中美签订引渡合约的道路上,需要克服的障碍还不是一点半点,最直白的说,就是要让美国同意我们引渡,也要同意在相同条件下,美国能从中国引渡。
就像郑州赋红码的责任人被处分了,但是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制裁?如果是个美国人被赋红码?会不会引起国际矛盾?也正是因为第一次赋红码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又有储户被赋红码,说明有比郑州更大的领导在阻止储户前往郑州取钱。
所以即便现在很多人到美领馆下面留言,让他们管管河南的事情,“以前我骂过你,不好意思。现在请你关注河南”,“如果不关注,就继续骂美帝!”。虽说是世界警察,这种事情,他们即便想管,也管不着。
而那个吕奕,是怎么逃出去的?
400亿又是怎么流失的?除了违规给他数十亿贷款的行长朋友圈,他也少不了更高级别的贵人相助,究竟是哪些人帮了他?
为什么他每次协助调查、并且行贿事实确凿之后都能够全身而退,数十亿贷款和400亿储户的钱都凭空消失,这些问题都需要答案,他背后这些人的级别可能要远高于银行行长、副行长、公安局刑警队长这些小人物。
现在的吕奕,关键是我们有没有向美国提出协助调查申请,即便不能引渡,起码把人找到,把钱找到,启动遣返程序,这个过程虽然漫长,更要抓紧开始。
怕就怕,他不回来,可以保住很多人,所以很多人不想他回来。
来源:360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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