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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有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
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
减免税信息维护。
登录电子税务局,逐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报告-税源采集,进入采集界面,变更应税明细。
点击税源信息变更,在减免税信息项下增加行,输入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9),填入减免面积及减免起始月份,变更时间应选择“减免起始月份”前一个月的任意一天。
完成税源采集后,即可跳转申报,申报表中系统自动填入减免税额。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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