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律师参与证券行政处罚听证会,应注意的要点问题及经验总结

新闻资讯   2023-06-18 18:19   86   0  



本文作者所在团队近日代理了某证券违法行政处罚申辩案件,并在监管部门透明、规范的听证程序下进行了案件的现场听证。在本文,作者将围绕听证会的三个核心环节——即“陈述和申辩”、“举证质证”以及“双方辩论”——进行展开,向读者分享听证经验。


文|方荣杰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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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的“九字诀”

从我们的代理经验来看,证券行政处罚的听证需要抓住“九字诀”,即:抓要件、重事实、求简洁。
第一,抓要件。
以内幕交易案为例,“当事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核心问题,而在该核心之前,会延伸出诸多子问题,子问题需要围绕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展开。例如:案涉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即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信息性质)?当事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主体适格)?当事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主观方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异常性(客观方面)?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存在疑惑?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的减免责事由?等等。
当事人可能向代理人陈述了诸多事实,但作为代理人,我们需要清晰地抓住与构成要件相关的事实,作为当事人和听证委员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监管部门更高效地开展调查和听证,也有助于当事人更明晰地陈述自身意见。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在听证开始前,会额外制作一份《申辩要素表》,即根据案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拆解,并进行事实的填充,使得所有案涉事实和申辩要点可以在一张A4纸中体现,更直观地将重要信息展示给监管部门。
第二,重事实。
在传统的民商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往往是兵家必争之地,当事实相对确定时,则注重法律适用分析;当法律适用基本无异议时,则要注重事实挖掘。但是,行政处罚听证更加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挖掘,这与听证会本身的性质有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因此,在证监会正式作出决定前,调查均未终结,换言之,听证程序也属于调查的环节之一,因此对于事实的阐明会更为重要。而对于事实的查明,不但要依靠证监会前期制作的案卷材料,也要依赖于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这在质证环节尤为重要,下文会进一步阐述。
当然,所谓“重事实”,并不代表代理人不可以陈述法律适用意见,只是在时间有限的听证过程中,我们要有所取舍,优先客观、真实、精确地向听证委员传达案件事实,往往更为重要。而对于法律适用的说理,则可以在庭后提交《代理意见》,以供委员们参考。另外,之所以要“重事实”,除了提高听证效率外,也是对代理人自身执业风险的把控。如前所述,代理人仅仅是当事人与听证委员间沟通的桥梁,因此仅能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就客观事实发表意见,而要尽量避免做出主观上的价值判断。
第三,求简洁。
对于简洁性的要求,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是内容上的简洁性,即通过“抓要件”和“重事实”来体现,不再赘述;第二是表达上的简洁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时间上的精准控制。陈述申辩要尽可能控制在10分钟内,尽量不超过15分钟。考虑到普通人1分钟语速平均为160字,因此字数应该尽量控制在1600-2400字。特别是在案涉当事人众多(如信披违规)的情况下,更要注重控制陈述时间,避免迷失重点而被听证委员打断。
二是节奏上的灵活把握。听证陈述并非诗歌朗诵,无需抑扬顿挫、慷慨激昂;但也切忌平铺直叙,没有任何感情地朗读逐字稿。一个理想的表达过程应该是有轻重缓急的,在涉及到与申辩要点无关的事实铺垫时,代理人可以较为快速的进行交代;但当涉及到核心争议焦点时,则要放缓速度、进行重读和强调,以突出重点。
三是表达上的反复打磨。多用短句、简单句、主动句,少用转折,因为复杂的句式不适合汇报表述和听众理解,要时刻提醒自己让句子“正过来”。除了语言凝练之外,还要丢掉无谓的口头禅,例如“然后”“那么”“呃”等词,否则会显得拖沓啰嗦,也会浪费宝贵的听证时间。
综上所述,“抓要件、重事实、求简洁”应为陈述和申辩的核心。若代理人陈述过分拖沓,听证主持人则会强调在《申辩书》中已经陈述过的意见,就不必反复赘述,而要求代理人提炼核心,简明陈述。因此,如果代理人没有提前准备,则可能在该部分迷失自己,拖长听证程序,降低听证效率,也让听证委员抓不住重点,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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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细心罗列,充分演练

与民商事诉讼相似,在听证会中,也存在举证质证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在质证环节伊始,听证主持人会要求代理人陈述哪些证据是案卷之外的新证据,因此提前制作一份《证据来源确认表》十分重要。具体来说,在证券行政处罚中,尤其是涉及到事实复杂的案情(如信披违规案件),数十份、近千页的证据材料准备十分常见,因此,代理人应在《证据目录》的基础上,额外准备一份《证据来源确认表》,并标注出新增证据的来源、对应证据册的具体页数、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等,方便代理人逐条解释,也方便听证委员及时查阅。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打官司即是打证据”,在极度强调对客观事实发现的听证会中更是如此,而对于事实的调查则极度依赖于客观证据,若律师无法在质证初始环节就协助委员了解证据全貌、注意新证据和重点证据,那么质证环节也会更为苍白,甚至沦为形式。
在核验完毕新证据后,则正式进入质证环节,调查人员与代理人需要针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轮流陈述意见。考虑到代理人已经在“陈述和申辩”环节发表了申辩意见,并且会在质证后的辩论环节进一步进行论证,因此在质证环节应当避免赘述有关意见,而应紧扣证据三性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为担心自身的证据被监管部门充分看见,便临近听证会才提交证据材料,但这种思想并不可取。考虑到听证安排时间相对紧张,律师可以考虑在听证前3-5天提前将申辩材料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分别发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方便听证委员更充分地审阅申辩材料,了解我方观点;第二,在前一步的基础上,监管老师也能与我方展开更详实的讨论,共同发现事件真相。作为律师,我们应牢记并提醒当事人:“事实是不需要拖延的”,在处罚申辩中,尊重程序、尊重事实,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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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辩论:N+2原则
在质证环节后,听证主持人会归纳争议焦点,其后便由双方围绕相关焦点展开辩论。但是,在听证会开始前,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就应当预先判断潜在的争议焦点,并预先进行准备,我们团队内部遵循“N+2”的原则。即我们希望看到的效果是:律师预判的争议焦点数量比实际归纳的焦点数量多2。一方面,若预判焦点太少,则说明考虑不够周全,对本案疑难问题了解不够;另一方面,若预判焦点太多,则说明律师并未抓住本案实质,关注点过于涣散,准备工作也随之变得累赘。
在正式进入辩论缓环节后,考虑到律师已经预先陈述了申辩意见,因此通常由调查人员先发表辩论意见,在经历2-3轮的意见交换后,则宣告结束。
在调查人员发表意见时,律师要迅速、准确地记录相关要点,并在其后明确自身观点:究竟是否认调查人员的所有认定,还是否认部分认定。缺乏经验的律师,常常会一口气说了很多反驳调查组事实的部分,但是最终都没有告诉听证委员对于调查组提出的事实认定的看法,若如此,听证委员也会不明其意。理想的辩论状态应为:在表达完是否否定监管认定后,答辩重点也应围绕反驳认定的点展开。即:为什么否定它,每一个申辩点先用一句话概括自己的申辩意见,然后围绕展概括申辩意见开展适当的法律事实论证(尽量在3句话内),而非冗长的案件事实。
要注意的是,代理人要有基本的听证礼仪,律师应避免直接向调查人员进行发问,更不应言辞激烈地质问或人身攻击,而应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向听证委员客观陈述相关意见。考虑到申辩依旧是事实发现的过程,因此律师应以“合作中有对抗,对抗中有合作”的态度推动辩论意见的交换。

总结

进行一场高质量的听证会,不仅有赖于证券监管部门完善、透明、规范的听证程序,也有赖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对程序的充分尊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强责任时代”的到来,以及证券行政处罚数量的与日俱增,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自身进行申辩、参与听证的权利。而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监管部门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也将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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