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司法现状与实务建议
新闻资讯
2023-06-22 19:19
73
0
本文检索并梳理近三年来的相关案例,分析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必要性、受理情况、成因分析、审理趋势等要点问题,并总结当下相关争议的裁判观点,以供实务参考。
截至2023年5月22日,从威科先行以“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为关键字搜索出近三年来,经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关于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生效裁判文书仅有79起,除行政诉讼外,民事判决书50起,裁定书25起。经济下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为大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壳作股东逃废债务之用的意图提供制度便利,在此背景下,催生出更多意欲退出或否认股东资格一方的消极确认之诉。然该诉讼主张的相关案由,即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一直存在,加之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也仍然保留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确认”之诉的条文,未对实践中产生的否定之诉需求予以回应。本文拟从近三年来的相关案例,就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必要性、受理情况、成因分析、审理趋势等方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窥探一二。《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基本义务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包括按期出资、加速到期出资等情形下的资本充实义务,具体体现为:1.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出资;2.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3. 公司破产清算情况下,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补缴义务。总而言之,理论上,至迟至公司出资期限利益届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兑现。并且随着信用管理体系的健全,个人、组织的征信在大数据时代进一步公开。公司股东名单作为信用公示的基础信息,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异常或者风险警示提示,个人和组织在社会评价、信用评级、融资贷款等环节将不可避免受到一定程度的牵连。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外观主义原则,登记在册的个人或单位为公司股东。那么实际上没有合意开办企业或成为股东的一方如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成为公司股东,但受制于上述股东责任和义务的约束和潜在法律风险,提供股东消极之诉的救济渠道,赋予无辜股东在兼顾各方利益前提下,以最小代价退出股东登记序列的权利,则亟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完善。股东资格纠纷的常见情形为积极确认存在股东资格,请求权基础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导致实务中对于消极确认、退出股东资格之诉是否应予以审理和救济产生一定的分歧和争议。根据近三年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极个别基层法院外,现有司法实务中对股东消极确认之诉的受理基本上达成了一致默契。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对股东确认纠纷这一案由的解释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持股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从最高审理机关的层面,已经基本消除了法律适用障碍,即确认应有之义包括判断存在或者不存在。其次,裁判文书的释法层面,对否定性法律关系是否应予审理提供了思路,如在广州市华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树军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2021)粤0112民初20136号】,法院认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应以以下标准确定:一、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现实的不安性或危险性;二、此种不安能够通过判决予以恢复;三、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是其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根据上述规定,该类诉讼的当事人地位一般依据如下原则列示:原告为主张否定身份的股东方、否定他人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方或利害关系人,被告为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方、未登记在册的实际股东等。但部分案例中,如福建启盛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保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2022)闽08民终1019号】,法院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原则,认定公司也可依法作为原告方起诉,但此非主流观点。股东资格是否存在,不审查成为股东的动机和出发点,而主要从形式和实质层面判断。形式层面包括公司章程的合意订立、股东会决议的做出、工商登记的登记,实质要件则包括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履行情况。审查结论 | | | |
不属于规定的民事案由,驳回起诉 | | | 股东请求确认其不是股东,属于消极确认之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 秀山县振鑫富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如果原告的权利未处于不安状态,或虽处于不安状态,但可通过给付之诉或其他方式予以消除,则该诉讼缺乏必要性。” |
| | | “股东资格确认的本质是解决争议双方的股权归属问题,系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出资人之间关于是否具备股东身份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内容,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中公司以原告主体身份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 |
| 沈阳市东陵区南塔村民委员会与沈阳市东陵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现行公司法制度确认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即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资格,法院认可其解除的后果。但是南塔村委会请求法院直接剥夺另一股东的股东资格却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未赋予法院直接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具有南塔鞋城公司股东资格予以剥夺的权力。” |
| |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故对于股东请求确认在公司中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应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 |
据搜索结果显示,该理由构成近三年来股东消极确认之诉的主要事实依据,占比58%,主要原因在于工商登记办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如对相关必备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仅实施形式审查。理论上讲,由于公司成立的手续办理过于简便快捷,给冒名登记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但公司成立后直至被登记股东受到债权人的追索或者信用风险异常提示之前的很长时间内,被冒名人难以倒查被冒名过程,由此产生较为艰巨的举证义务。相关判决显示,审查的内容包括何时被冒用、被谁冒用、如何被冒用等事实。倘若公司本身存在的经营或者法律风险,更将裁判者置于“电车难题”价值衡量的两难境地。如在吕东坤、陕西埃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2020)最高法民申5589号】,法院从代签的历史背景、被冒名的时间维度等方面否认原告主张的关于冒名的事实依据。从审理趋势来看,如果案涉公司还涉及债务纠纷、破产程序等问题,法院更将从“债权人、合伙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保护”角度,对原告的冒名主张予以审慎处理。例如谢明与重庆晨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贺诗、陈孝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2021)渝0112民初42930号】,法院依据其在重庆法院系统未检索出案涉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的搜索结果,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冒名而退出股东登记的诉讼请求。本案反映出,如不存在股东逃废债务的明显意图情形下,关于冒名登记的主张相对容易成立。实务中,冒名登记主张的举证标准通常高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以下几类行为,因一般有相应的书面证明,且相比于不确定性更高的冒名行为而言,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法律应有之义,除自愿代持之外,法院倾向支持原股东退出或者涤除的诉讼请求。(2021)兵11民终64号陈萍与新疆九鼎金盛祥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以上事实证实陈萍与金盛祥公司就陈萍退出股东身份已达成合意,陈萍退出金盛祥公司股东身份是经双方同意并认可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股东变更未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原股东依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确认股东登记现状的准确性并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涤除、变更行为,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正当要求。股权代持行为是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就持股行为自由协商的结果,为此推定名义股东对持股后果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解和接受。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代持人与实际股东的利益视为一体,一般优先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加之代持情况下,若实际股东显名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接纳或者退股程序。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显然外部债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需求远大于代持人本身。比如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2021)京0101民初11865号】,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构成股权代持关系的情况下,强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汇公司存在多个外部债务,在债权人起诉金汇公司的案件中,债权人以长城资产公司系金汇公司的唯一登记股东为由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或申请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交易安全,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考量,本院须强调,虽然本院确认鑫琻汇中心的股东资格,但并不代表本院否认长城资产公司‘自2012年12月至本案诉争股权变更登记到鑫琻汇中心名下’这一期间内的名义股东资格。”在吴立梅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一案中【(2022)京0113民再21号】,“吴立梅与张建勋之间关于股份代持的说明系属二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系双方内部约定,该约定并不直接发生对外效力,吴立梅以内部代持约定为由否认其不具有尚途公司股东资格并进而要求尚途公司、张建勋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其持有的股权变更至张建勋名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债务增信方式,发生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其所形成的关系受相关法律的保护。因债权人保护的顺序无先后,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通常不会牺牲工商登记上实为债权人的股东的利益。如巨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翠霞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2)鲁17民终171号】,“谷翠霞在金旭公司危难之际出手相救,并且是举巨额外债,结果借款后不到一年时间,金旭公司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但作为担保的股东权益被完全归零,更重要的是曾经的登记股东身份还面临着被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巨大风险,如今因为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导致2000多万元债权被全盘否定,这对谷翠霞何其不公。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司法裁判应当保护善人善举,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一)贯彻《公司法》基本精神,多方考虑法益平衡,由此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效果的最大化。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成败,除程序上的障碍外,实体方面已不再单纯考虑举证是否充分,而是着眼于整个公司法领域法律关系的基本初衷,即《公司法》总则部分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综观相关判决书的驳回理由中,基本均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在认定公司股东资格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虑各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在以冒名登记为由的股东资格退出纠纷案中,法院就笔迹鉴定结果为伪造这一情节,可以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部分法院可以仅依据笔迹鉴定为假的初步证据,将剩余举证责任分配至公司或者其他被告。而部分法院认为即便鉴定签名为假,也不必然表明被冒名的股东没有成立公司的意图,还应从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与公司或相关人员的历史关系记录等方面,全面排除怀疑,由此将举证责任全部赋予原告承担。(三)兼顾因退股造成注册资本减少对公司偿债能力削弱或转让股权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相关考量在(2022)京02民终12285号上海鑫琻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说理部分展示了其在论证股东资格存在与否时所考虑的相关因素,即“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实际出资人出资、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并不是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充分要件,还需考虑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金汇公司的其他80%股权系长城资产公司持有,故本案不存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限制。其次,金汇公司同意确认鑫琻汇中心的股东资格、同意鑫琻汇中心显名。”也就是说,在不存在相关程序性障碍的情况下,有助于支持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的推理成立。(一)法院通常从以下方面审查股东资格的事实问题,包括(1)是否对公司进行过实际出资;
(2)是否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
(3)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实际享有或行使过股东权利等。存在如下情况时,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成功率较高:1. 涉案公司并未债务缠身,推定原股东无逃废债务的主观意图,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外部第三方。2. 冒名事实有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内部争议不大。冒名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没有诸如工作人员、亲属等特定的关联关系。3. 存在较为明确的其他法律关系,如代持、股权让与担保等情况下,考虑给予登记股东相应的救济。(二)鉴于此,笔者认为,从公私两方面双管齐下的改进和完善,有助于减少此类案件的争议,并提高案件审理结果的可预测性。1. 工商登记层面,在办理发起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时,工商部门进一步夯实登记需要核验的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人脸识别、签字真实性核验等,减少实践中冒名登记的可能性。2. 个体注意义务层面,关注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在收到未知的公司年检、报税提醒,异常文件、函件等书面资料时,保持高度怀疑,警惕冒名行为,尽早启动相关的司法手段,期间充分取证。3. 败诉后的其他救济渠道层面,如出于法益平衡等原因而被驳回消极确认诉讼请求的,尝试以侵权、合同之诉,向冒用人或者实际受益人主张赔偿责任。关于股东资格的存在与否不仅是事实问题,更多关乎法律技术的艺术处理。股东资格积极确认和消极确认之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类案件的诉讼发起方原因可以说是完全对立,也是由于不同经济背景和市场环境所驱动的,对名义/无辜股东、债权人、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取舍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End -
# 大鱼聊天室 #
随着客户需求升级,提供综合性、全周期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团队逐渐增多。6月27日晚上8点(下周二),大鱼与上海天驰君泰三位律师展开一场线上圆桌对谈,探讨其背后所反映出的变化与趋势。
欢迎预约直播
# 大鱼聊天室 #
6月28日晚上8点(下周三),大鱼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邓传远,共同探讨本土规模大所的布局逻辑与发展动力。
欢迎预约直播
# 大鱼聊天室 #
6月29日晚上8点(下周四),大鱼与恒都上海分所主任陆雅,共同探讨「一体化管理,律所高质量发展的下一步」。
欢迎预约直播
# 推荐阅读 #
时常错过新则的推送?
设置星标就不会错过每天的文章啦!
按下图操作,与新则一起日拱一卒吧。
文章引用微信公众号"新则",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