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德保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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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看懂财务报表
法律和财务都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只要搞懂自己法律专业的一亩三分地就好,没必要去研究别的专业知识。实则不然,多年前在法律圈疯传的欣泰电气IPO造假一案中,证监会对为欣泰电气IPO出具法律意见的东易律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90万业务收入,罚律所180万,罚两名律师各10万,后东易律所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认为:公司的财务状况无疑是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调过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而且应当作为查验的重点事项。在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对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在内的公司整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在综合分析所有材料的基础上,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具意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法院认为在IPO业务中,律师亦应当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适当的尽调,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最直接、最基础的数据就是财务报表。
在常见的法律业务中,比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等业务,律师面对越来越多的财务问题的挑战。如果律师具备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能力,就可以减少对会计师的依赖,为客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拟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等能够更符合行业、法律、财税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拓展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总之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律师都应该有意识的培养财务报表分析能力,主动去学习财务报表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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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
那么三大财务报表具体的勾稽关系是怎样的呢?首先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应当制作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其中利润表是根据相应期间企业的经营数据填列,计算得出企业当期的净利润。
其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根据会计期末当天的数据填列,然后所有者权益项目根据期初所有者权益±利润表当中的当期净利润±提取公积金±利润分配等操作后形成期末所有者权益,由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了勾稽。
最后,现金流量表由会计期间经营、投资、筹资现金净流量三部分构成,它的统计数据只关注真正产生现金流的业务,各项数据汇总计算后形成企业现金净流量,其数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真实现金收支的部分。这样,三张会计报表全部勾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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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为了便于大家对财务报表的理解,我们首先必须对会计学当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有初步的了解,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在逻辑。
(一)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和基本分类。听起来比较拗口,但实际很容易理解。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主要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里的基本要素,主要用于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为财务报表中利润表里的基本要素,主要用于反映企业在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这里我们不对各个会计要素的概念做进一步的讲解,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单独去做深入了解。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由于不同的目的,会计计量时需要依据不同的属性将不同的金额登记入账并列示于财务报表,笔者认为这个概念是需要读者重点了解的概念,但理解其实也不难。
打个比方,企业名下有一处房产,10年前购买的时候价值50万元,这是历史成本的概念,也是这项资产在企业财务账簿中记载的金额,但如果对这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去评估,我们假设它的当前市场价值已经达到了80万元,这就是公允价值。结合律师业务,我们无论在诉讼还是非诉业务中经常会碰到资产或股权评估的问题,当一个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时,仍有可能评估出较高的股权价值,其原因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统计的数字是按照历史成本的会计计量,许多房产、土地在使用过程中甚至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折旧、摊销,账面净值逐年抵减。但这与房产、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是不一致的,因此在对企业股权或资产价值评估时,往往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的会计计量,如果企业存在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商标等评估增值的部分,整个企业的股权价值也会评估增值,此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与财务报表当中的记载会产生巨大差异。
(三)会计等式
会计等式,又称为会计恒等式、会计平衡公式等,是表明会计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等式。刚才我们讲了六个基本的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等式将这些会计要素联系了起来,最终达到了财务报表内部及各财务报表之间的会计平衡,形象的展现了资源在企业内部的流动。
资产表明企业拥有什么经济资源和多少经济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表明经济资源的来源渠道,即谁提供了这些经济资源。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在数量上存在下列恒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一等式反映了某一时点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平衡关系,它是复式记账法的理论基础,也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同时,我们知道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收入,实现盈利。但企业在取得收入的同时,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所以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恒定式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收入-费用=利润
这一等式反映了企业利润的基本实现过程,企业的利润表也是依据上述等式来进行编制的。
总的来说,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必然引起会计等式一边或两边有关项目相互联系地发生等量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动,都不会打破会计等式的平衡关系,这就是会计学中的逻辑基础,类似于法律逻辑中的三段论。
(四)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借贷记账法要求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以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
我们以一笔账务为例:假如某企业销售商品取得10000元,那么在会计记账中应当做如下记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需要注意的是“借”和“贷”仅仅是记账符号,对于不同类别的会计账户,“借”和“贷”表示该类账户的增减并不相同,但借贷记账法中唯一不变、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以上,我们对会计学中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会计要素、会计计量、会计等式和借贷记账法,掌握这些基本概念是我们理解财务报表的必备基础。下面,我们将从律师的视角为大家解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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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我们在之前的讲解中有提到,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它是支撑起整个企业的骨骼,如果说利润表是企业经营的成绩单,那么资产负债表就是企业经营的家底。
我们律师去看资产负债表,并不需要以财务人员的视角去分析每个科目的具体增减细节,而是要重点看懂资产负债表中某些科目背后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此为我们开展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一个基本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
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就是我们刚才所讲到的一个会计恒等式,即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左侧)=负债(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右上侧)+所有者权益(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右下侧)。资产表示企业拥有什么经济资源和多少经济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表明经济资源的来源渠道,即谁提供了这些经济资源。从财务的角度讲,负债是从企业外部借入的经济资源,从法律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司债务”,所有者权益是股东投入到企业的经济资源,从法律上我们可以理解为“股权或股份”。
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这一部分资产都是企业的,和股东没有关系,右上侧这一部分负债都是第三人借给企业的,是需要归还的,只有右下侧所有者权益这部分才是股东的权益才企业当中的体现,这是一个资产负债表基本的框架结构。
说到债和股的问题,在财务领域对它的区分是比较明确的,债就是债,股就是股,债列示于负债,股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二者泾渭分明。在财务领域里不存在直接转换或无法区分的问题。但是在法律领域,债和股的区分往往界定起来比较复杂,比如明股实债等法律问题判断起来需要结合许多因素综合考量。再比如可转债和优先股,二者均是介于债和股之间的,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可转债在转股之前属于债,列示在负债之下,转股后属于股,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优先股呢则虽然有类似于债的性质,但他是明确列示于所有者权益的。再打个比方,在投资领域很流行的“对赌协议”,从法律上我们的理解是先作为股存在,后期如果达不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则转变为债存在,也就是说股转债。
但是这种股转债它在财务领域中是没有直接对应科目列示的,所以在实操中需要根据对赌协议的业务实质将其明确列示为普通的股或者债。所以说如果我们对资产负债表有了基本了解后,也会对很多法律业务的本质产生更有趣、更多元、更深入的理解。
(二)资产科目
资产科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左侧一栏,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部分,从上到下按照流动性大小列示,流动与非流动的区分界线是能否在一年内变现,如果可以则列示为流动资产,如果不可以则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是货币资金,这是企业最优质的可以随时变现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科目下也可再细分现金、银行存款等明细科目。说到货币资金,我们一般会理所应当认为这个科目存在不存在造假可能性,因为你只要到银行一查就能查到,在这个科目上造假的难度太大。然而让所有人震惊的事,在这个科目上造假的企业还真不少,手段也是五花八门,让人防不胜防。
比如2019年上市公司康得新造假案,康得新公司因涉嫌虚增利润119亿元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最令人可笑的是,明明在康得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账户上显示仍然有122亿货币资金,但却有两笔合计15亿的超短期融资券违约,审计机构瑞华也未对此予以足够关注,经过证监会调查最终发现这122亿货币资金竟然是假的,原来是康得新与集团内其他公司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违规签订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导致上市公司的钱放在一起混用,账户上显示的122亿根本不是康得新自己的。除此之外,货币资金造假的手段还有许许多多,我们在资产负债表中看到货币资金的数字并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
此外资产中容易存在造假风险的是应收账款科目,包括其他应收款,一些中小企业对这两个科目的使用可能存在混同情况。为什么说应收账款存在的造假风险比较大呢,因为它是企业虚增利润的输出端口。一些企业为展现良好的业绩表现,有可能会造假的手段虚增利润,但利润表又与资产负债表存在勾稽关系,虚增出来的利润表现到资产负债表当中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加了,但这些资产又不能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去表现(因为货币资金造假容易被发现),所以通常会输出到应收账款当中,我们可以理解为赊销,就是东西卖了,钱没收回来。过几年后,应收账款中虚增的数字再通过计提坏账的形式冲掉,这样看上去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除此之外,在一些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比较上的了台面的造假形式是股东利用虚假交易或关联交易将企业利润转移到股东或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但也有一部分公司的股东的操作简单粗暴,直接将公司的货币资金转账到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这种操作如何记账呢?财务人员表示老师也没教过呀,所以一般只能通过应收账款的形式长期挂账处理,也就是说钱还是公司的钱,只不过从现金科目转到应收账款了,这种操作自然会导致应收款科目余额出现异常。
所以当我们在法律业务中怀疑企业存在虚增利润或向股东输送利益时,应当首先重点关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余额是否存在与业务量不匹配的情况,有必要的情况下甚至是要审核应收账款明细账,对异常的应收账款进一步核实。
此外我们还要关注资产中的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科目,我们之前曾讲过,这些企业资产在法律语言和财务语言中有不同的分类和表现,但无论如何分类表现,毫无疑问的是这些通常都是企业最有价值的家底资产,无论是在非诉业务背景调查还是诉讼业务中的财产线索调查,都需要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左下角的这些非流动资产科目。
我们这里要提示在会计基本概念当中讲到过的会计计量,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区别。以一项房产为例,如果购买时价值是10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中,其表现为账面原值100万元,根据会计准则,需要每年计提折旧,几年折旧下来,房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仅表现为50万元,但如果需要将这栋房产拍卖出售,则应当进行财产评估,评估值可能已经变成了200万元,这才是这项房产的公允价值。所以资产负债表中的土地、房产等通常是存在评估增值情况的,表中显示的账面价值并不一定代表这项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
负债科目同样遵循资产科目的列示规则,按照负债流动性的大小从上到下列示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负债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企业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余额,这些科目能够表现企业存在对外借款的具体情况,借款科目的余额要与企业向律师披露的情况一致才行,否则律师要具体向企业询问了解是否存在未完整披露的情况。除非特殊情况,大部分企业虚增负债的动机较小,所以负债科目的造假风险也更小一点。
应付账款科目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但未支付的货款。企业存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应付款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当企业存在长期应付款的时候,我们律师就需要进一步询问长期应付未付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涉诉风险,包括大额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是否存在潜藏税务风险的问题。
这里需要向大家重点提示的一个法律风险点是企业询证函的问题,我们服务的一些大企业特别是国企,出于审计需要或者是财务合规,总会定期向业务单位发送询证函,询证函的内容就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是否属实,从财务角度讲这些询证函的内容无可厚非,但从法律角度讲,每一次向业务单位发送应付账款的询证函就相当于一次对账,是对双方业务往来结算金额的重新确认,如果业务上我们认为还存在纠纷,就应当慎重发出这种询证函,以免对以后可能的诉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这种主动对应付账款发出的询证函,还可能会起到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重新确认债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财务审计人员在发出应付账款的询证函前,最好是经过法务人员或律师的前置审核。
所有者权益是股东在企业当中财产权益的集中体现,无论资产再大,从法律上讲都是企业的资产,只有所有者权益科目当中的数字才是股东自己的。股东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在所有者权益当中体现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两项。为什么不全是进入到实收资本中的呢?
因为现实当中存在溢价出资的情况,当一个企业业绩前景较好评估增值的时候,新入股股东往往需要溢价出资,其中有表决权比例的资本计入实收资本,其余的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的部分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注册资本,股东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是其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的基础,资本公积是用来放股东投入资本中超过法定注册资本部分的资本,股东投入的这部分资本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从这两个科目中我们可以很直接的看出股东是否实缴资本以及实缴资本金额的多少。法律业务中股权转让时我们讲的平价收购就是以股东投入时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金额合计计算的,如果股东投入时的资本都计入了实收资本,不存在溢价投入,那么从形式上就表现为转让价格等于转让股权在实收资本也就是注册资本当中的金额。但从业务合理性角度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般会产生盈亏,企业价值是在不断变化的,真实的股权转让应当根据交易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所谓的平价转让只是股权账面价值的平价,往往并不能体现股权的公允价值。
所有者权益当中还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均与利润表直接相关,其逻辑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向股东分配的过程。
如果企业经营产生净利润,首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足够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股东的意志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这两个盈余公积都是作为企业日后持续经营所进行的经济资源储备,而后剩余的利润再进入未分配利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对未分配利润的部分进行分配,股东以此获得股利收益。
相反的,如果企业经营产生亏损,那么就不再计提盈余公积,最后在未分配利润当中的表现就是未分配利润余额减少甚至变成负数,当我们看到一个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时候,就说明这个企业在以往的经营期间整体上是亏损的,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产生了亏损。
我们在法律业务当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是按年度进行的,因为利润表中的一些科目是按年度汇总的,比如所得税科目,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则进行的,因此只有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计算出准确的企业利润,此时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金额才是准确的。
现实当中我们一些企业股东往往会要求按月或按季度分配利润,所谓的利润分配实际上是仅对利润中体现为货币资金的部分进行了分配,由于这种分配的基础是并不真实的利润表,所以可能会存在超额分配的问题,如果前期超额分配了,到会计年度结束时可能会出现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也就是股东变相侵占了企业资产,这无论法律上还是财务上都是不合规的,因此我们律师在审核此类股东协议时要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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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中的猫腻
利润表,又称损益表,它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是按照收入-费用=利润这个会计恒等式的逻辑来填列的。由于利润表是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成绩单,所以也是经理层报表造假的高发地。首先我们通过收入-费用=利润的会计恒等式来了解一下利润表的基本结构:
(一)利润表的基本结构
利润表的基本结构是在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增减,最终得出净利润的过程。关于营业利润有一个简单的口诀“三营三费两益一减”,三营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三费指“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两益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一减指“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收入通过上述项目的增减变动后得出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后得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后即得出净利润。简单来讲就是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这样一个顺序。
(二)傻傻分不清楚的利润
众所周知,利润是财报使用者最关注的指标之一,但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提到净利润或者毛利润,刚才我们又分别提到了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有关利润的概念,已经傻傻分不清楚了,那这些利润之间又怎么区分呢?
首先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后得出的数字,主营业务成本包括我们刚才提到的三营三费两益一减,营业利润通常也是我们所讲的毛利润,但这个利润并不是最后企业能拿到的净利润,营业利润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调整后能够得出利润总额,也就是说除了我们正常经营得到的利润,企业偶尔也会产生一些非正常经营得到的利润或损失,比如普通企业出售资产产生的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当中,营业利润通过营业外收支调整后可以得出利润总额,这是企业产生的总的利润,利润总额再减去所得税费用后即可得出净利润,这个净利润才是实际能够属于企业的最终的利润。
(三)利润表中的涉税风险
从法律行业角度讲,我们经常需要关注企业的涉税风险,那么利润表中关于涉税的科目都有哪些?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费用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首先是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原先这个科目是叫“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由于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所以现在这个科目叫做“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是用来记录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小税种的,它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
而所得税费用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的费用,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便可得到净利润。虽然都是交税,但区分二者的原因在于征税对象不同,例如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房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总额征收,因此必须分开填列计算。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们刚才所讲的税里并没有包含一项很重要的税种,那就是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不在企业的利润表里列报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增值税缴纳多少并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究其原因是因为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与其他税种不同,企业只是增值税链条中的一环,其缴纳的增值税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都添加到了商品的销售价格当中,最终由消费者去承担了。那么增值税应当在哪里列报呢?增值税实际上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里边的应交税费列报的,可以看到,增值税是作为一项企业的负债存在的,相当于是企业代国家收取的暂由企业代为保管国家的钱,最终都要交付给国家。从增值税的列报也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罪性是远大于其他一般涉税违法行为的。
我们律师在合同审查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包税条款的审查,有些包税条款会表述为“业务当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某一方承担”,但结合我们在利润表中看到的实际情况,如果包括条款仅仅规定“所有税费”,其实是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所有税费是指所得税费用?还是包含税金及附加?是否包含增值税?税费是否包含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这些都不能明确。所以我们在审查包税条款时,应当尽可能的将税费种类、税率等约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利润表中的高风险项目
企业经营者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最终目的是使净利润尽可能变大,因此其造假手段也脱离不了利润表的编制逻辑,凡是能增加净利润的项目就要虚增,凡是能降低净利润的项目则想方设法的虚减,其常用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 虚增收入。即通过赊销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如果企业营业收入同比激增,同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也异常增加,那么就要强烈怀疑了,这点我们在资产负债表中已经讲过。
2. 研发费用资本化。根据会计规则,企业科技研发投入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处理,之后逐年进行摊销。这样处理的好处就是本应该在本年度列入费用的金额可以列入以后年度,费用少了,利润自然就增加了。所以一些企业往往会通过技术处理将本应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资本化,通过以后年度均摊的方式减少当期研发费用的支出。
3. 损益调节。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等,这些项目的计算需要利用会计估计,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例如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企业会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及具体坏账情况,计提一定比例的损失准备,这种估计往往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对于损益类科目金额异常的企业应当多加关注。
除此之外,企业虚增利润的手段还有许多,但最终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我们从律师的角度去看企业利润表中的猫腻时,并不要求对利润表中的每个科目都进行严格的审查,只需要尽到一名律师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即可。
刚才我们对律师在业务中经常会接触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础知识进行了一个入门级的简单介绍,由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用到的并不是很多,所以我们不在此做过多介绍。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的集中体现,通过专业的财务分析能够得到许多与企业有关的重要信息。我们熟知的浑水公司在做空一个企业时,都会以企业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有针对性的发布企业研究报告,从而揭露企业华丽外表下的真实面目,通过金融工具获取巨大利益。笔者希望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介绍能够为大家在诉讼和非诉法律业务当中开拓思路,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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