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东:私搭浮桥,要害在于“私”字

新闻资讯   2023-07-21 01:10   42   0  




最近有个新闻,不断上热搜。有朋友反复让我说一说。


某地农民黄某住在河边,其祖上世代以摆渡为生。因为没有桥,这条河犹如愚公门前的那座大山,惩南北之塞,来往极为不便。有的农民到河对岸农田里干农活,要绕行70多公里。即便劳动没有累倒他,来回140公里也会把他干趴下。


2014年村民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每条铁皮船花费1万元,再在上面铺木板,私搭了一座固定浮桥,总花费13万元。为了收回一些成本,他与家人、亲戚排班收费,小车5元、大车10元。他说自己从未强制村民交钱,全凭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这一点也为村民所确认。


2018年,黄某被罚款,浮桥也被强制拆除。又过了5个月,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黄某全家18人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那么,问题来了。不少人认为黄某很冤,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知道一个原则,法律必须要符合民众朴素的正义感。我想就这个角度,把自己代入来谈谈看法。

如果我是一个村民,按照朴素的正义感,我愿不愿意黄某私搭一座浮桥?

答案是我一百个愿意。理由有三:

首先是理解。人家祖上就是摆渡为生,现在也算子承祖业,否则也想不到私搭浮桥这码事。从祖上摆渡以来,所有人都看不到造桥的希望,而过河问题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黄某不私搭浮桥没人做,完全可以理解。

其次是方便。谁愿意10秒可过的桥,要绕行70公里?时间也是成本。农民一次劳动来回要跑140公里,如果不跑,那就只能游泳过江。据说浮桥没搭之前,溺亡了22位乡亲;桥拆之后,又溺亡10多人。浮桥存在那几年,没有人溺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黄某不仅行了方便,还救了多条人命,善莫大焉。

最后是选择性。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黄某对村民没有强迫收费,你情我愿,不可能强拿硬要,也做不到强拿硬要,黄某走的还是市场。他有过桥收费的规则,我有选择过不过桥的自由。我愿意绕就绕,不想绕就过桥,浮桥增加了我的选择,这有什么不好呢?

据报道,在法院认定黄某收益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迅速归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这是什么?这就是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


黄某花费13万,4年仅仅回收5.2万,如果没有方便他人的想法,这个收益不是有点寒碜吗?


关于黄某全家18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从字面上理解,主观上要具备寻衅动机;客观上要滋生事端,破坏社会秩序。

何为寻衅?就是有意挑衅,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黄某不具有寻衅的动机和主观使坏的故意。一是河流之阻隔是真实存在的,私搭浮桥不属于“无事生非”;二是黄某没把正常行走的道路挖断,强迫大家必须走他的浮桥,满足他高收费的操作,所以也不属于“借故生非”。

更重要的是,黄某客观上根本没有滋生事端,破坏社会秩序。修桥铺路,符合民众的心愿,满足民众的期待,非但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

有关部门认为这座浮桥有安全风险,应该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有两个问题。一是从祖上摆渡到现在,民众期盼的没风险的桥在哪里呢?如果有这样的桥,黄某还有必要私搭浮桥吗?二是浮桥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无疑比涉水过河更安全。这也被事实所证实,两害相权取其轻。当我选择了浮桥,就意味着我愿承担过浮桥的风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干卿何事?

一个老师,把一个即将被飞驰汽车撞倒的孩子猛地推开,导致孩子摔断了小腿。这个老师犯故意伤人罪了吗?没有。因为他这一推使学生获益了,这是做好事,不是做坏事。黄某造浮桥也是如此,浮桥让百姓获益了,但毕竟在公共河道上造自己的浮桥,违规有事实,犯罪未免有点牵强。

再往下一想,或许更觉得奇怪,我们车辆过桥过路不是都要收费的
吗?包括办事路边停会车,不停线内要罚款,停在线内高收费,这不都是常识吗?

私搭浮桥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呢?也许本质不在于浮桥,也不在于搭建,甚至也不在于收不收费,要害在于一个“私”字。


一个“私人”凭什么作为?凭什么在公家河道上搭桥收费?这是他该干的事吗?他究竟想干什么?这不是无事生非是什么?不是寻衅滋事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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