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8日的《中新经纬》报道,6月以来,已有中央结算公司、三峡集团、中信集团、中船公司、中铁集团、中国商飞、中国稀土等多家大型央企或国企发布公告,称被不法分子假冒企业名义行骗。有通过App程序行骗、有以子公司名义设立公司诈骗的、有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诈骗的,还有以开展投资业务方式诈骗的。其中,以中信集团子公司名义设立分公司的“李鬼”中信就有18家。
有这么多机构、个人假冒央、国企名义行骗,不管行骗成功率有多高,对社会带来的危害都是十分严重的,对央、国企的形象也是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就算最终证明这些行为与央、国企没有关系,如果给被骗者造成了损失,央、国企也会成为舆论和公众的质疑对象,会认为央、国企对自己被不法分子利用问题不重视,会认为对其他企业和居民不关心。
事实也是,从近年来以央、国企名义招摇撞骗的“李鬼”企业情况来看,数量是相当惊人的。2021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公告了353家“李鬼”央企名单;2022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又对外公布了第二批175家“李鬼”央企名单。仅这两次国务院国资委的公布,就高达528家。而今年6月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又有几十家“李鬼”央、国企,可见,国资委的公告,并没有让假冒央、国企的行为受到遏制,“李鬼”央、国企依然频频出现,且有蔓延加重之势。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国资委公告,央企也声明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也报案的情况下,假冒者仍然敢顶风作案呢?原因很简单,就是所涉央企都是只打雷、不下雨,没有认真地追究涉事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让假冒者付出代价。自然,也就壮了假冒者的胆,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了。
实际上,假冒央、国企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能够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如果央、国企真正爱惜自己的市场形象羽毛,就应当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追究。首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1、3款的规定,追究假冒者的行政责任。依据条例规定,可以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像中信集团下属公司,一下子多出了18家“李鬼”企业,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让登记机关对这些“李鬼”企业依法处置。
其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假冒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会面临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果假冒的公司数量多,自然也可以加重处罚,追究刑期更高的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因为假冒行为,给所涉央、国企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追究假冒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重点是损失赔偿,而央、国企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市场形象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受到假冒伪劣因素的影响,当然损失会很大。自然,可以从高的方面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追究假冒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说前两年“李鬼”央、国企,目的主要是利用央、国企的市场地位和影响,想获得更多企业优势和市场资源之外,现在的“李鬼”央、国企,手段已经从市场转向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个人,已经成为“李鬼”央、国企重点欺骗的对象。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造成的社会影响会更大,对央、国企的市场形象破坏也会更大。因此,所涉央、国企决不能再只打雷、不下雨了,也不要觉得假冒对企业利益没有形成直接损失,就喊几声拉倒。央、国企的社会责任,也包括保护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居民。否则,同样会影响央、国企的市场形象。
这也意味着,央、国企的法务部门,需要增加一道职能,那就是关注自身有没有被不法分子利用或钻了空子,要时常对市场出现的假冒央、国企企业予以关注,一旦发现,就要利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而国资委应当成立打击“李鬼”央、国企联盟,共同打击假冒央、国企行为,维护央、国企形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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