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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的税务稽查抽查计划公布!具体查什么?怎么查?快来一起看看吧!
官宣!吉林发布
税务随机抽查计划
202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中提到了今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
总结一下: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逃税;医药、农产品等虚开发票高发行业;协助纳税人逃避税的中介机构;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未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加油站偷逃税,网络主播偷逃税等;
紧接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2023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1)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实施检查前能不能先行自查?
1)截止到随机抽取的当天,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在稽查局对其实施检查前,允许企业先行自查。企业自查结束后,再由稽查局依法确定是否对其实施检查。
2)对非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直接立案检查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吉林省税务局的要求,其他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一定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税局稽查怎么查?
都查些什么?
一般来说,在稽查的时候会重点查询以下4个方面:
1、查合同
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2、查发票
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3、查上下游
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
就像中医的“望、闻、问、切”一样,税局也会有一套自己查的方法,总结一下就是“看、观、查、监、算”
1.“看”企业的收入
1)通过成本和费用来比对利润是否为负数;
2)比对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
3)通过大数据,查询有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异常;
4)通过比对同行业收入,稽查是否存在异常。
2.“观”企业成本费用
1)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
2)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
3)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4)差旅费、加油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
3.“查”企业库存
随着金税四期、大数据的上线,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老板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而慧算账推出的业财一体化系统,正好解决了这类问题。
4.“监管”企业银行账户
随着企业信息的联网,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一定会被稽查: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5.“算”企业应纳税额
4)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等等;
一般检查是每年的5月-12月,但日期并不固定。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系统预警指标异常,那么稽查组也可能随时上门检查。
出现预警指标异常,一般有这么几种情况:
1)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个单位的发票用量明显增多;
2)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值税是最主要接触的税种之一,它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对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处理之中,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等都是增值税稽查的关注重点。
一、发票不真实合法
常见的就是虚开发票:
01
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02
虚开品名
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卖的是废纸纸箱,发票开的是钢材;购买化妆品开列劳保用品)
03
虚假数量
卖了5台电脑,发票开的是2台
04
虚假价格
卖的苹果5元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元钱一斤
05
虚假关系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06
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
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二、规定不能抵扣的项目进行了抵扣
1、是否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2、是否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配、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3、是否将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3、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二、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纳税
手续费、返还利润、补贴、奖励费、运输装卸费、集资费、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应该规定纳税。
三、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四、混合销售行为、存在兼营情形的纳税人,处理是否正确;
来源:国税总局、吉林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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