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学之声
2020年12月,南川区某镇村民王某决定在村里举办嫁女宴席。12月3日上午,王某购买2桶散装白酒放在家中。同日下午,王某购买了2桶醇基液体燃料用于宴席烧灶炒菜,被放置到家中另一位置。燃料包装为白色塑料桶,没有特别标识。张某是宴席中负责帮忙倒酒添酒的人员,王某告知张某白酒存放位置。12月5日早上,张某看到装有燃料的塑料桶后,误以为桶内装的是食用白酒。随后,便将误以为是酒的醇基燃料倒给宾客饮用。
其间,有宾客提出“酒”味道不对,张某品尝后也感觉味道有异,在场人均以为是使用的酒壶有问题,张某便停止了倒酒。早餐后,张某看到其他塑料桶后意识到酒可能倒错了,却未告知他人。当日中午,张某仍拿着混装有醇基燃料的酒壶去灌白酒,在中餐、晚餐时继续给宾客倒酒添酒。之后,参加宴席饮酒的黄某、李某等4人相继死亡,数名宾客因中毒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4名被害人均系甲醇中毒死亡。抽样的醇基燃料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醇含量大于70%。
之后,南川区检察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南川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负责酒席的倒酒添加者,未经审慎辨识将醇基燃料误当作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误将其他液体当作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后,既未告知宴请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在意识到酒可能倒错之后还继续倒酒给宾客食用,具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王某作为宴请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义务。醇基燃料属于易燃、有毒液体的危险化学品,王某违法购买后没有将燃料存放于一般人无法接触的地方进行妥善保管,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生物燃料桶粘贴醒目标签、标志,以致于宾客误食,发生四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两人的行为与该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南川区法院综合事实情节,分别以张某、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农村自办宴席群体性伤亡事件时有发生的背后,存在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缺位等更深层次的原因。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大农村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完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集体聚餐关系千家万户,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弛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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